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考验期满,不在执行原判决的刑罚,并予以宣告。 缓刑犯在缓刑宣告期内新犯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或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并与先前犯罪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发的原则,确定实际执行的刑罚。需要说明的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新犯罪的,从事实上推翻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推论,应当撤销缓刑宣告,确定刑罚之后,收监执行。但是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并不能推翻“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推论,如果在确定新的刑罚之后,任然满足适用缓刑条件的,是可以重新宣告缓刑的。 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虽然没有犯罪,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另外,对于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任然需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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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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