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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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以下特性:必须具有合法性;必须具有法律性。职务的前提是行为人享有一定的职权,这个职权是法律规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必须具有现时性。行为人犯罪时使用的职权必须是现实的,现在拥有的,而不是已经离职的;必须具有直接性。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罪中使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职务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而作出行为的情形。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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