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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4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股东不必承担。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当公司资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公司破产注销,剩余债务不必再进行偿还,股东没有为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股东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例如保证、物权担保等。 2、股东未实缴出资。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其认缴的出资必须在限期内全部实缴,如未实缴,则在公司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3、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例如股东将公司资产、利润转移至股东名下,导致公司资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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