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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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六个月内完成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有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执行。超过期限,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示其他法院执行。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可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示其他法院执行。
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当事人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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