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报案人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报案人对案件事实有如实反映、陈述的义务,诬告、作伪证以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报案人和证人有权拒绝回答。 (2)报案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供自书材料。 (3)报案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误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更正或者补充。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报案人,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报案人逐页签名、捺指印。报案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先行登记保存期间,持有证据的报案人不得损毁、转移、丢弃证据。 (5)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的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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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对诈骗立案后报案人不能撤案,只有在下列情形派出所才可以撤案:派出所不认为是犯罪的;诈骗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赦免的;或者死亡的等情形。
派出所受理是立案的第一道程序,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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