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证明的出具机关,现行规定是医疗卫生单位(医院)、公安机关、村(居)委会。 对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其出具死亡;对于公民正常死亡而无法取得医疗卫生单位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受案或立安机关)出具死亡证。 公民异地死亡的,也按前款程序办理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应同时获得所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验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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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的开具地点是当地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死亡证明在哪里开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逝者在属于正常死亡,已经送到殡仪馆火化了的,死亡证明应该由殡仪馆一方出具;没有到殡仪馆火化而是下葬了的,也可以到村委会,或者是逝者生前治疗所在的卫生所或者是医院来开这个死亡证明;属于非正常死亡比如车祸,被杀害之类的,死亡证明要到当地的公安司法部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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