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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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公证,但不是一定要进行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对一定的文书或者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赠与合同在财产发生转移时即成立,公证只是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一定的确认。因此赠与合同并不是一定要进行公证。
赠与协议不是必须要公证,只要该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并生效。但是,如果赠与协议进行公证的,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可以更好的保护受赠人的权益。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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