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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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对刑法中规定的毒品类型、毒品数量大、情节严重等名词进行解释。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的,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会被判罚金。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不仅会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判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不仅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判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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