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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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我国婚姻法在离婚和结婚上都强调自愿原则。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如果是一时冲动,或者一方被对方采取威逼、胁迫、哄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不能办理离婚证的。 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疾病,残疾等,这样的情况都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要有结婚证,结婚证能证明是合法的夫妻。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如果当事人双方只是同居或仅仅是办过酒席,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的。法律上是不能算作合法登记的夫妻的,因此不能以办理离婚证来解除关系,自然也不能按照婚姻法的条款来划定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六、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已协商一致。在夫妻离婚中,最常见的就是财产纠纷,所以想要协议离婚,必须先对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分割有一个共同认识。在分割财产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七、夫妻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已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上要对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作出安排,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
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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