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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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区别: 1、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由召集者或者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2、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 3、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 2、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由召集者或者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3、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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