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介绍未成年人就业和雇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规定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者,按照每介绍一人罚5000元的标准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罚;如果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雇主,司法部门将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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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童工的规定有: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除外。违法招录童工的,一经查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我国关于童工的法律规定:单位每违法使用一名童工的,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童工是指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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