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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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借款合同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但是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属于高利贷,对于超过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可以对这一部分利息拒绝偿还。
法律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但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并且也未约定借款利息的,则参照逾期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来计算;如果约定了借款利息的,则按照借款利息来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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