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让,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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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转让股份,应按依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奖励员工股份;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异议,收购股份的。
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无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此,为了强化发起人的责任意识,预防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法》特别对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该条规定是对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条规定,原则上合同应为无效。因此,对于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前述规定与第三人订立股份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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