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针对什么是股东出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主要原因,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失去股东资格的原因:股东转让出资;股东行使回购股份的权利并被接受;股东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解除的;因违法没收财产,依法剥夺股东的出资或者股权;股东因所欠债务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者股权;公司依法完成解散或破产程序;自然人股东死亡或破产。
公司僵局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产生原因为以下几点: 1、公司资合要素和人合要素发生冲突; 2、公司内部中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是多数决制度; 3、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