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进行投诉 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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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单位克扣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的时效只有一年。
试用期被辞退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讨要工资和赔偿: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工会求助;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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