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职工如何申请伤残鉴定,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情况和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 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定表》等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务机构领取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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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当事人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鉴定申请并填写工伤申请认定表,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完整的病历资料等材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申请,鉴定委员会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将在二十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等。
工伤鉴定包括三个步骤,分别是确定工伤,评估工作能力以及员工应享受的与工作有关的待遇和救济方法。用人单位或工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提出鉴定工伤的申请。申请顺序因申请人而异。雇主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天内提出认定请求,在特殊情况下,经职业安全部门同意,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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