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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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押权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房屋或有价证券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方利益的。
可以以违反公平原则,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合同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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