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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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可以先向当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然后再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离婚证补办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有些婚姻登记部门不愿意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因为可能会有错误。这时最好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相应手续。一般情况下,如果有户口,那么就可以让派出所开户籍证明,这时也可以使用户籍证来办理离婚诉讼。当然也可以和对方进行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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