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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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烟花爆竹销售点申请条件如下:身份证、户籍在鼓楼区华大街道且有与户籍地址一致的本人私有房产居所的居民;年满18岁至60岁且具有正常行为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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