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待遇中没有营养费一条。员工工伤待遇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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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根据伤残等级支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具体标准遵照法律规定。
包括下列内容: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工伤治疗费报销。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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