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军人退休年龄如下规定: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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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残疾军人提早退休要符合三个条件: 1、缴费年限最少15年, 2、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 3、得到社保局下属劳动力鉴定中心的“完全”“基本”(各省市规定而异)丧失劳动能力结论。而大部分省市就是要得到劳动力鉴定中心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才可以提前退休的。而 5、6级残疾人一般的鉴定结果才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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