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不正确。不知你的货车是轻型车还是微型车。 1997年7月15日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 该文件对中型、重型货车没有规定报废年限,即不适用按年限报废。 1998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对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条件作了调整: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以上年限从初始登记起算。 “年检有效期:2003-08-31”,是指你的货车在2003-08-31前要重新检验。 另外,今年五一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取消了车辆年检,对车辆检验周期作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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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报废标准如下:1、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2、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3、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4、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车行驶30万千米;国家对达到上述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货车报废标准是: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2.经修理和调整规定用车要求;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符合国规定用车要求; 4.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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