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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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已经通过协议约定了房屋的归属,婚后原则上任何一方都不能再对该房屋要求再次分割,因为房屋分割已经进行完毕。若是离婚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房屋。
离婚后是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主要有几种情况,如双方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割夫妻财产,离婚后又因财产分配发生纠纷。包括离婚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不分割,也包括法院不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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