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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即对一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加总,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对其他所得项目则实行分类征收。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上调至每月5000元,拟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综合计税,首次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这一概念的引入,将为个税缴纳贴上个性化标签。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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