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其结婚证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不影响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其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写明不一致的原因。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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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的过程中; 其结婚证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不影响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其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写明不一致的原因。
1、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 2、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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