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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如果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是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另外,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享受,比如工伤期间的薪资待遇。如果造成当事人受伤导致伤残的,应先评定伤残等级,然后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劳动者和交通事故人身侵权的受害人。 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的保险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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