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采取的几种处理方法1.向控告人发不立案通知书。法律依据有:①《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请复议。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称《解释》)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2.裁定驳回起诉。其法律依据有:①《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2项“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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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1、主体条件: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其被告是明确的。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自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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