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以上的夫妻; 2.符合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政策,生育时未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 3.非婚生育一个或一个以上孩子的; 4.重婚生育的; 5.送养人以无子女为由,再生育孩子的;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无锡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还应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倍至二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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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且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子女情节,由此来确定税收数额。并且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还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规定的,每个城市又会有些许差别。
1、以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2、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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