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针对请问销售者应当承担买卖合同中的三包责任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违反买卖合同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擅自违反合同约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