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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的

2023-03-12 10: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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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12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使用手机电话、短信骚扰他人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5项的规定,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你报案后公安机关就应该给予行为人治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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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持有开锋的管制刀具不是犯罪行为,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纯在家里持有管制刀具的行为也不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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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该区未设置处理地点,可以到附近区县处理。 1、华蓥市车管所。地址:广安市华蓥市华翠路。电话:0826-4827119。 2、广安区车管所。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二段56号。电话:0826-2221325。 3、岳池县车管所。地址: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收费站旁。电话:0826-5231687。 4、武胜县车管所。地址:广安市武胜县下西街。电话:0826-6225900。 5、邻水县车管所。地址:广安市邻水县人民路南段25号。电话:0826-222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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