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的财产损失责任问题,具体规定如下: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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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期间,租赁物损坏的由过错方或违约方担责。如果是由于承租人保管不善、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等过错而造成的,由承租人来担责;如果承租人是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损坏是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担责,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出租房屋漏水,过错方的责任。因房东改动房屋结构、水管老化、管件松动且未及时更换导致出租房屋漏水的,房东承担责任;因租户忘关水管或使用不当导致出租房屋漏水的,租户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出租房屋漏水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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