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 主要有在职和离职两种不同情况。 一、【在职期间】 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离职期间】 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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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续治疗费该由用人单位来负责。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工伤后续治疗费,若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对符合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进行保险;若未依法购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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