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办理退保手续,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首先凭身份证和养老手册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书面申请。然后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沟通办理,在30个工作日内办好后,参保人员会得到电话通知。 当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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