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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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确认该债务的产生时间,若产生于结婚登记之前,出另有约定外,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若产生于结婚登记后,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若属于前述范围,则不属于个人债务,若在前述范围外,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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