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09年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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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一)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存在《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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