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在我国法律中这样规定:我国知识产权许可有“实施许可”和“使用许可”两种,但无论是实施许可还是使用许可,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权利人把知识产权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内容许可给他人行使,无非是专利法将专利权人的权利归纳为“实施专利”的权利,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将权利人的权利分别归纳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作品”的权利。如果把知识产权的各项专有权利都视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则知识产权许可就是一种转让技术、商标或者作品等的使用权的行为。其结果仅仅是一项或多项使用权的转移,而我国知识产权“转让”的含义也是基本确定的。专利权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技术秘密的转让等都将导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权利主体的变更。如果把知识产权看作是一个“准所有权”的话,将会导致整个所有权的转移。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转让”的含义也是基本确定的。专利权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技术秘密的转让等都将导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权利主体的变更。如果把知识产权看作是一个“准所有权”的话,将会导致整个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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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共有知识产权转让流程是:寻找转让途径;备齐转让需要的相关材料;向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材料;等待转让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合同共有知识产权的,需要经共有人全部签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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