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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不理劳动仲裁的,分为以下情形处理: 1、公司不理劳动仲裁指拒不到庭的,作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作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公司不理劳动仲裁指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由其掌握的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公司对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然后自收到撤销裁决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4)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公司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公司不按已经生效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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