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动信号塔占地面积补贴标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 2、题目中的“补贴”用词不准确,应当是补偿安置。 3、移动信号塔,属于永久性建筑,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4、根据上述规定,建设移动信号塔之前是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先征收为国有,然后再使用。5、《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显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且,应当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当然也要由征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具体的标准建议咨询当地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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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号塔的占地补偿标准,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具体可以向当地政府网站查询或者前往政府办公大厅进行相关信息询问。以辽宁省为例,辽宁省对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为: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占地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青苗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3.安置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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