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款纠纷中,方应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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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三年的一般时效制度。 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无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应提供的证据: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第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第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第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需要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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