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保险缴纳15年后,待遇如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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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交满20年后可以享受待遇如下:1、疾病津贴,疾病津贴又称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满1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其工龄长短给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疾病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医疗待遇,职工一般可选择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合同的定点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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