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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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合同解除权,没有诉讼时效,只有排除期限;排斥期一般为不变期;排斥期间,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被消灭;排除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排斥期是从相应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的。
按照民法典规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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