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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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任一情形,要求招标人退还保证金,否则可向行政监督部举报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退还保证金; (2)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自收到撤回通知5日内退还保证金; (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中标人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持已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款收据、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原件到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开具退还保证金通知单,最后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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