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你可以要求他们开发票,并对核心予以更换。但买时没告诉你两种核心让可选择尚未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不能双倍赔偿,你可以向消委会投诉,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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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而言,消费凭据作用是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商品买卖消费关系, 只要该凭据能够反映出经营者的相关名称与消费内容并以经营者的印章、营业员的签名作为佐证,即可以作为今后维权的证据。 如果经营者以各种借口拒开发票或者凭证,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本身出具相应的单据或凭证,作为证明消费关系的证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在《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更为完善的规定,指出: 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 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 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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