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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2023-05-09 1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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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09 回复

专业分析: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关键在于所涉当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可以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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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分配征地补偿的原则是:对被征地的农民获得的补助费的支付不能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给予分配对象,安置补助费应当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而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对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合理的予以解决:关于离婚或丧偶妇女的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户籍仍在当地,且原居住地村保留其原有地权的,应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土地收益;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地权尚未落实的,原居住地所在村(组)应保留其地权,并与村民等额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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