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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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手续因过户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下: 一、继承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 (1)继承人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继承人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等资料; (3)继承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等资料。 二、赠与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4)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 三、买卖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2)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屋过户的手续有: (一)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三)办理立契手续、缴纳税费; (四)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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