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手机短信、QQ留言、MSN留言、电子邮件、博客或微博等形式订立的遗嘱 之所以将上述方式设立的遗嘱归于一类,是因为遗嘱人无论是通过手机通讯还是网络交流方式设立遗嘱,该等遗嘱都表现为一种电子信息的格式。如何保证所记载的内容是遗嘱人亲自输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与安全性,是这些遗嘱形式面对的共同问题。 对于这些日益普遍的遗嘱形式,是一刀切式地予以否定,还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通过在形式方面对其做补充性规定,在确保遗嘱真实、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也是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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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电子遗嘱的效力的规定如下:电子遗嘱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且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但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除外。
法律对录音遗嘱的效力的规定是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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