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子女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父亲的户口所在地挂靠,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并且需要户口迁出(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出具同意户口迁出(入)的证明的,才可以迁入;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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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回父母名下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市区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屋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屋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 (三)跨区迁移 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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