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是指: 1.也就是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区别于个体、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2.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3.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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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主要是指: 一是实业类中央企业,主要为96户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企业; 二是金融类中央企业,主要为由财政部(或委托汇金公司)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计23户; 三是文化类中央企业,主要为3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文化企业; 四是行政类中央企业,主要为3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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