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一种发生在生前却在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特征是其他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法律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时间是起于出生止于死亡。当然人死亡之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终止。判决书是法律文书,而公证书仅是通过司法证明的证据。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大于公证书。判决书不用另行公证。相关法律知识:第十八条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的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第十九条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人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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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经公证的遗嘱效力优先于未经公证的自书遗嘱效力。若两份遗嘱均办理了公证的,则应当按照遗嘱成立的先后顺序确认其法律效力,即成立在后的效力优先于成立在先的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的效力相等,具体如下: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若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具有效力的条件主要有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主要有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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