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大陆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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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可以办理起诉离婚手续,但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必须由夫妻共同、亲自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起诉离婚则无此限制。
异地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办离婚手续。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异地是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还应当提供经常居住地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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